尹朝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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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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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施工方反诉业主方获赔偿

发布者:尹朝德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4日|分类:工程建筑 |450人看过

案件描述

甲方昆明某钢铁公司将其生活区职工倒班宿舍建设工程发包给乙方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双方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包工包料,合同总价为固定含税包干价,总金额为人民币3482.221万元。

合同约定组织计划:承包方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或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日期开始施工。因以下原因造成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报业主同意,工期相应顺延:(1)业主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场地及开工条件;(2)业主长期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业主提出的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超出合同约定的数量;(4)不可抗力。承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个日历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发包方和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个日历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合同总价的调整计算方法:合同项目的减少或增加:在乙方施工过程中,若因出现工程项目的减少或增加,则对减少或增加的项目部分进行分项计算后,对合同总价作出调整;承包方未实际实施的项目按2003版云南省定额和当地相关造价管理规定及计价规则为定额依据扣回;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若发包方提出需要新增或减少分项工程,若由此引起的工程量变更,由双方据实进行签证和结算,据此相应地增加或减少工程款。保修:修期为一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次日起计算。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进场施工,于2012年5月11日停工并撤场。截至承包方撤场,诉争工程并未施工完毕,甲方另行委托案外人进行了施工,2013年4月21日诉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在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共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42364077.73元。

后甲方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4)昆民一初字第10号,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昆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昆明分公司立即返还其超额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9450866.70元,并承担该笔资金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注:其中的19432866.70元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两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的18000元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两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为垫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共计人民币928200元,并承担该笔资金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3年2月8日起至两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三、判令两被告按照每天5000元的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止(共计331天),向原告支付逾期未完工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655000元。

接到起诉材料后,被告依法委托了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积极调查取证并进行窝工损失鉴定

办案过程中,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线索积极收集并向法庭提供了近千页的相关施工证据材料,证实原告方违约的基本事实。同时,代理向法庭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因原告原因造成窝工损失的基本事实,并依法向法庭申请工程误工损失鉴定,法庭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并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确认了窝工损失7116281.26元。

 

律师代理提起反诉,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六百余万元窝工费

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得知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工程设计修改及工程手续不完善等因素,导致被告无法进行施工,因而工程一再延误,原告已经构成违约。而在延误期间内,各项施工材料费、人工费、机械周转费等均大幅上涨,被告产生了大额的窝工损失。为此,律师与被告沟通后代理被告提起了反诉,要求原告方依法赔偿违约金及窝工损失。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了原告违约的基本事实,确认被告存在窝工损失,最终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窝工损失7116281.26元和违约金80万元,被告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律师观点分析

庭审中代理人提出,本案因为工程设计修改以及施工手续不完善等因素造成工程无法顺利施工因而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在于原告方,原告方已经构成违约,与被告方无关;同时,因为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各项施工费用与合同约定工期内相比大幅上涨,给被告方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告方应向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向被告方支付工程窝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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