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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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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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以“疫情是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作者:姚志明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0次举报

近日有当事人咨询我一个问题:她是一个小型超市的老板,201910月份将其中的一个货柜出租给张三使用两年,现张三以出现疫情属于发生了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问我是否可以?

我的观点是:张三不可以因疫情要求解除这份租赁合同。理由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之一。但请注意适用这条规定有两个条件:(1)发生了不可抗力情形;(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法此规定十分清楚的表明:不是发生了不可抗力一方就可以随意解除合同,而是必须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否则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当前确实属于疫情期间,如果有证据显示确实会影响张三的货柜经营,影响其收益,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但疫情只是一个短暂期间,影响仅仅是几个月的时间,疫情过后,张三仍然可以正常经营。也就是说不可抗力所影响的只是部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不是全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张三无权要求解除货柜租赁合同。如果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损失,可通过协商减少部分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等方式解决。

当然,如果确实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比如:张三准备2020214日情人节结婚,向某酒楼支付定金1万元预定20桌酒席,后因疫情原因取消不再举办酒宴。可以主张解除该定金协议,要求酒店返还定金1万元。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委员,自2006年年底执业至今已16年。2016年至20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