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当事人咨询我一个问题:她是一个小型超市的老板,2019年10月份将其中的一个货柜出租给张三使用两年,现张三以出现疫情属于发生了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问我是否可以?
我的观点是:张三不可以因疫情要求解除这份租赁合同。理由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之一。但请注意适用这条规定有两个条件:(1)发生了不可抗力情形;(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法此规定十分清楚的表明:不是发生了不可抗力一方就可以随意解除合同,而是必须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否则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当前确实属于疫情期间,如果有证据显示确实会影响张三的货柜经营,影响其收益,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但疫情只是一个短暂期间,影响仅仅是几个月的时间,疫情过后,张三仍然可以正常经营。也就是说不可抗力所影响的只是部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不是全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张三无权要求解除货柜租赁合同。如果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损失,可通过协商减少部分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等方式解决。
当然,如果确实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比如:张三准备2020年2月14日情人节结婚,向某酒楼支付定金1万元预定20桌酒席,后因疫情原因取消不再举办酒宴。可以主张解除该定金协议,要求酒店返还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