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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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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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危受命,强奸罪成功辩护:三年有期徒刑!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7日 13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当事人李某某(18周岁)与受害人宋某某(18周岁)是通过朋友聚会认识,认识当天因玩的较晚,就和朋友一起,共8人,一起住在李某某家,后来两人一直无联系。2021年2月20日,李某某通过抖音加了宋某某微信,并邀请宋某某一起出来玩,2021年2月21日,宋某某和朋友王某某一起赴约,当时聚会除了李某某还有其好朋友张某和徐某,五人一起吃完饭、喝完酒后,王某某被男朋友接走,徐某因有事也提前走了,受害人宋某某也想走,但李某某拦着不让,并想让宋某某与其一起回家吃饭,在李某某劝说下,受害人宋某某和李某某、张某一起打车到李某某家,李某某妈妈做好饭,几人在李某某房间吃饭喝酒,后李某某趁张某去厕所时间,把门锁上,并以自己吸毒、床下有刀相威胁,与宋某某强行发生性关系,事发后,宋某某趁上厕所时间和朋友打电话,让朋友来接她,并去医院做了检查。宋某某父亲知道后报警,2021年2月22日,李某某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10日被批准逮捕,2021年5月22日,我接受委托,担任李某某强奸案的辩护人。2021年6月1日,检察院起诉至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然构成强奸罪,但考虑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综合整个案件事实,对李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律师思路:

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检察院指控李某某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李某某到案后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据此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希望检察院考虑到以下情况对李某某宽大处理:

  1. 1.李某某虽然在讯问过程中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况,但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李某某最终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又当庭认罪,真心悔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2.李某某2002年9月10日出生,本案于2021年2月22日发生,案发时李某某18岁零5个月,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已经成年,但心智并不成熟,本着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李某某可以从轻判决,让李某某早日回归社会。

  3. 3.李某某初犯、偶犯,之前没有前科劣迹。

  4. 4.李某某并未实际以暴力制服宋某某,造成其人身伤害,而且两人当时均是醉酒状态,判断力下降。

综上,希望检察院、法院适用最低量刑建议,给予李某某一个改过自新、回馈社会的机会。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表明,强奸罪既遂犯,最低量刑是3年。李某某作为既遂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已经是量刑最低档了。作为律师,就该案件说一下我的想法,本案中,李某某家人直至案发后3个月才进行委托,此时,案件已移送至检察院,这无疑增大了律师工作难度,对当事人也是十分不利,刑事案件程序十分严格,会见程序较为复杂,一次会见基本要提前一周进行预约,还需要各种委托手续和会见材料。而且在立案侦查期间,如果当事人被拘留、逮捕,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阅卷,了解案情。如果律师可以早点会见,就能早点做出辩护策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同时越晚会见,给律师的时间就越短,一旦到了检察院起诉环节,基本已成定局,律师辩护的空间就会大大缩减。而且本案中,李某某还存在多次变换口供的行为,在其第一次口供和受害人询问笔录相印证的情况下,李某某仍然变换口供,这种行为很大程度上会增大量刑,所以建议犯罪嫌疑人家属,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时,最好早点咨询律师相关情况,了解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不要因为观望、偏见,耽误辩护的最佳时机。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委员,自2006年年底执业至今已16年。2016年至20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