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3日 18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专业刑辩律师姚志明为贩卖毒品罪的庄某辩护获轻判
案情简介: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5月2日,购毒人员王某与被告人庄某通过微信聊天结识,后王某向庄某购买毒品,并约定由邮寄的方式寄送毒品给王某,同年5月21日和5月31日,庄某先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毒品邮寄给王某。同年5月21日,王某报警,后经民警侦查,同年6月7日将被告人庄某抓获归案。后民警当场从庄某处缴获涉案手机2部;从王某处查获快递包裹2件,涉案毒品2小瓶,1小包(经称重,毒品净重合计6.63克)。经鉴定,涉案毒品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思路: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接受了被告人庄某母亲的委托,会见了被告人庄某,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通过与被告人庄某的会见沟通以及对证据材料的分析,鉴于庄某本人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决定对本案做罪轻辩护,并提出如下辩护思路:
1、 庄某获取大麻的目的纯粹,获取方式属以外,其虽客观上取得了毒品,但主观是出于孝心。
2、 庄某虽然以贩卖的方式与他人进行了联系,但是客观上并未获利,充分证明其并非以获利为目的。
3、 本案所涉及的大麻数量较小,客观情节相对轻微。
4、 庄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成立特别自首,认罪态度好,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5、 本案中存在“犯罪引诱情节”,应对被告人庄某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庄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认罪认罚、两次贩卖毒品情节,做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人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 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两部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随笔:
一个充满孝心的人,偶然间认识了大麻,为了缓解姥姥的病痛的折磨,将大麻采集回家想要种植,后因时间不允许未来得及种植,但是不经意丢弃大麻的种子,让它在窗外开出了花结出了果,这是庄某得到毒品的方式。
没有大批量的种植,没有纯粹的提取,但是不管是处于孝心还是出于其他的动机,客观事实是庄某持有大麻;之后庄某出于好奇大麻的价格在网络上搜寻,进而对需求方进行了出售。案件的不寻常,使得辩护人可以对其提出罪轻的辩护。同时,庄某到案后主动认罪,供述了自己其他两起贩卖的经过,并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认罪悔罪的态度诚恳,也为辩护人的罪轻辩护提供了有力的条件。
辩护人正是因为通过会见和阅卷了解到这些,从而可以从量刑上提出对被告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当心与心进行交流的时候,往往是最细腻的时刻。刑事案件中,行为人不管是不是罪犯,他只要被刑事拘留了,涉嫌犯罪了,那么要最快的速度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在一个封闭的空间中,除了向公安机关做出陈述外,他没有可以诉说的人,这时律师的会见可以了解他的诉求,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保障好他的权益,竭尽全力的为他做有利辩护。
正是因为本案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刑拘之后,其家属立即联系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律师及时介入案件,与被告人沟通了案情,及时跟进案件,最终取得了让人满意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及家属对姚志明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