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30日 13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当事人乔某驾驶车牌号为×××丰田小轿车自南向北行驶至铁路桥上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某铁路公司的火车相撞,乔某驾驶的汽车被撞至铁路线一侧的深沟里,乔某受伤严重。后乔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后被鉴定为颅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减退为主,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事发地段是乡镇的唯一通道,在事发区域并未设置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被树木遮挡),铁路两侧未设置防护栏,也没有安排铁路管理人员巡视线路安全且路口没有专人看护。事发时为8月份,道路平交道口处树木繁茂,遮挡路人视线,严重影响铁路道口安全。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铁路公司认为乔某在驾驶机动车辆在铁路交道口并未减速行驶,无人看守道口也已经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牌,火车在经过道口时已经鸣笛两次,已经尽到了警示注意义务,且因乔某过错也造成铁路公司火车损坏、停运,损失巨大,故乔某的损失不应要求铁路公司一力承担。双方一直争执不下,乔某哥哥为维护乔某权益,以乔某的名义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铁路公司按照赔偿标准的15%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思路:
案件的焦点在于铁路公司是否尽到了警示注意义务。若铁路公司已经尽到警示注意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公司只需承担10%-20%的责任。
本案中重点是铁路运输公司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关于这一点,铁路运输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了警示牌、减速带,在经过交道口也进行了鸣笛示警,铁路运输公司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就警示牌被树木遮挡一事,铁路运输公司亦存在一定的疏漏,但鸣笛示警足以让人注意有火车经过,而且对面道路车辆均已停止行驶,乔某应该得到警示。法院综合审判铁路公司承担15%的责任也是一定程度给予乔某经济上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