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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抢夺罪)

发布者:张志垒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733人看过举报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受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家属的委托,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志垒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抢夺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庭审。介入本案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抢夺罪的事实及抢夺数额的认定,辩护人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办案人员,坦白交代犯罪过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被告人多次的讯问笔录中也可以看出,被告人供述一直较稳定,且积极认罪、悔罪。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之前,被告人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次偶然犯罪,临时起意抢夺,虽然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与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与一贯无视法律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恶性上有很大区别,具有很高的可造性、可塑性很强。

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并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被告人抢夺他人手机时,没有威胁或者殴打被害人,没有携带凶器、伙同他人抢夺,在被抓获时也没有反抗或抗拒抓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更没有给社会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四、被告人已经退赃、退赔。在本案的侦办过程中,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已经将涉案的手机追回,并有被告人退还价款后退还给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五、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因生活所迫,临时起意抢夺。被告人系科左中旗人,其在通辽市区逗留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索要工资,而本次抢夺也正是在工资无法追回,迫于自己及家庭生活的压力临时起意,才萌生了抢夺他人财物的想法。本起犯罪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

综上,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家属也愿意主动缴纳罚金。故恳请法庭秉承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综合全案,对被告人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张志垒  律师

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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