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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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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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盗窃)

发布者:张志垒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697人看过

刑 事 辩 护 词

审判长、合议庭:

受本案被告人赵某某亲属的委托,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志垒律师担任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介入本案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特别是通过庭审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事实部分及犯罪数额有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2015年4月7日在裕景花园盗窃人民币10900及黄金手镯、2015年4月12日在西游园小区盗窃人民币900元及黄金手镯,其中两笔盗窃均发生,也均盗窃了黄金手镯,但两笔指控中的现金部分,均不具有真实性。从被告人多次稳定的讯问笔录中,都可以证实,被告人在裕景花园小区盗窃的现金为700元;在西游园小区盗窃的仅为黄金手镯,没有盗窃现金的事实。而公诉机关仅凭被害人的陈述便确定犯罪数额,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从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上说,单独、孤立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本案在计算被告人盗窃数额上,应扣除公诉机关指控的不真实部分。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改。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藏匿的赃物及地点,配合办案机关追回赃物。被告人到案后延续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均供述沉稳,一直积极认罪悔罪,应认定为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涉案赃款赃物已大部退回或追回,极大减小了被害人的损失,本案侦破后,在公安机关的努力及被告人的配合下,涉案的赃款赃物等已大部分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从犯罪后果上讲,本案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更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3、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除不实的两笔外,均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辩护人庭前沟通了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以得到法庭的从轻判处。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构成盗窃罪,但从犯罪事实及犯罪数额上,均应扣除不实部分,从犯罪情节上,被告人更具有以上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请求法庭郑重考虑辩护人的意见!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张志垒 律师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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