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垒|时间:2018年01月11日|7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2014年7月31日19时30分许,被告滕永强驾驶踏板式电动车,沿3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62KM+700M处驶入逆行,与相对方向驶来的原告李贺驾驶的踏板式电动车相撞,致使原被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4)第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滕永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贺负次要责任。伤后原告李贺到科左后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诊断为颅脑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右膝关节软组织挫伤伴部分擦伤,支出医疗费5886.27元;2014年8月3日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二医院住院治疗18天,诊断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眼视神经挫伤、右眼视神经萎缩,支出医疗费19711.29元;2015年2月28日,通辽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伤残,鉴定中支出检查费651.20元、鉴定费800.00元。
二、本案属于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例,事发后,只要伤者正常合理治疗,后期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主张赔偿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