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垒|时间:2018年01月11日|8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2016年1月1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三轮电动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永安路由北向南右转弯行驶至红胜大街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斑马线上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保护现场,及时拨打110及联系事故车辆保险公司。本案发生后,肇事人正确处理交通事故,并在案发后,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积极赔偿,积极认罪悔罪,最终得到了法律的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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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公正判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