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垒|时间:2018年01月09日|5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受被上诉人委托,如数追回对方拖欠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丁力与被告通辽市洲际通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原告丁力要求被告通辽市洲际通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74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被告通辽市洲际通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一审一致。另,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认可于2016年6月24日上诉人已偿还1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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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3000万起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