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垒|时间:2018年01月09日|6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秦猛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建大街、科尔沁大街、施介路、前进路、永安路的两侧商铺墙体上、广告墙上等地点喷涂”本市办证150XXXXXXXX”等内容的小广告共计223处。经鉴定,上述小广告清理费用为人民币2289.00元。
2017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秦猛在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火车站附近街道两侧的墙上、广告墙上、街边的设施上喷写”本市办证170XXXXXXXX、本市贷款170XXXXXXXX”等内容的小广告共计113处。经鉴定,上述小广告清理费用为人民币580.00元。
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秦猛在内蒙古阿荣旗那吉镇阿伦大街景观墙上喷写”办证贷款170XXXXXXXX”等内容的小广告。造成景观墙喷绘面损失。次日,内蒙古阿荣旗公安局决定给予秦猛行拘留七日的处罚,已执行完毕。
2、本案属于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接受案件后,律师调取案件卷宗,回见被告人,并积极准备庭审,最终法院依法公正判决。因本案中,被告人家庭条件有限,不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等损失,如积极赔偿,本案判决效果及社会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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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判处3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