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6年除夕夜晚7时30分左右,莞樟路段发生这样的事故:受害人驾驶摩托车从东莞往大朗方向行驶时,车身右侧与靠右边第一条车道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受撞后受害人往左倒地被在中间线主车道的货柜车辗压而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负主要责任,人力三轮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货柜车司机无责任。
按常理死者家属可以向人力三轮车司机追讨赔偿,但对方是检破烂的,身无分文,不可能有任何赔偿,这样,死者家属是否可以向货柜车司机追讨赔偿?
要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须弄清楚几个问题:怎样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是否适用公平原则?无责任不须赔偿,死者是否白死?以下逐一展开讨论:
一、 怎样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按照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可知,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一定的要件 ,才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1、须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只有发生在道路上,才可能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受害人须有损害,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以受到损害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必须有人身伤害事实或财产损害事实存在。
3、致害人须有交通违章行为。
4、交通违章行为须与损害事主有因果关系。
5、致害人须有过失。
本案中,货柜车司机因缺第3、4、5三个要件,很明显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所以交通警察的认定书并无不妥。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假设把交通工具列入为高速运输工具的话,那么交通工具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即是说只要把人压死了,尽管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2004年5月1日生效《道路交通安全法》却明确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按照当事人的过错比例适当优先考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来确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
《民法通则》是普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按照法理,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可见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话在民事上就无须负责任,既然无责任那就无赔偿义务,本案的货柜车司机理所当然就无须作出任何赔偿。
三、无责任者是否适用公平原则,给死者适当的补偿?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公平责任的条款,即双方对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但是如果在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本案中,司机无责任,但是受害人却负主要责任,明显有过错,可见,此情形是不适用用公平原则的.
四、如果无责任者不须赔偿,负次要责任者又无能力赔偿,受害人不是死得一文不值?
按照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份,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略}” 可见现行的法律越来越具备“人性关怀”。按照此法律条文,受害人应当可以享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赔偿。因为这条文并不考虑责任比例的大小,只要机动车造成第三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要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给第三人。对于受害人,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终上的所述,本案中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货柜车一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对受害人作出任何赔偿。但由于保险公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保险公司即使无过错也必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给受害人。2006年4月6日星期四(作者:卢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