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徒惠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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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追讨宜早不宜迟!

发布者:司徒惠苗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4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原告系五金商行一间,与被告公司已经进行了多次交易,双方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及情谊。被告通过下订单向原告个体商户采购产品。2014年12月前被告已经拖欠货款共计13万多,后开具支票用于还款,但而后又说起账户没钱要求原告不兑付。经原告催促后,未付货款达8万多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被告一直声称因为其他商家拖欠工程款,使得公司一时资金紧张,被告承诺一旦其他商家支付工程款,会及时归还应还货款。原告后起诉至法院,被告很快就表达及时还款并要求和解,后又因协商不一致,和解未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货款及计算迟延支付的利息予原告。

律师点评:

    本案实际为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方只有订单没有对应买卖合同等进行佐证,且对账也没有经过双方对账,实际上原告在证据准备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但一环环准备下来,一审判决还是支持了我方原告方的请求。另外在起诉前及诉讼过程中与原告的沟通也很重要,因原告碍于与被告的信任与情谊,一直迟迟未追讨,侥幸认为作为朋友对方还是会支付货款的,甚至在起诉后被告急于和解过程中,原告也十分犹豫,生怕以后其他客户得知会影响其交易,但货款追讨宜早,一来,对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在先,二来,诉讼时效也有限,而且在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先起诉或者进行保全的对款项执行到位起到保障作用。

建议与意见:

    如标题所说,货款追诉宜早不宜迟,不应碍于情谊而一等再等,甚至相信对方空口承诺而不落实到白纸黑字上。现今经济社会毕竟还是以诚信为本,对方已经违约了,这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最重要的,反观现在的企业,几乎都有自身的法律顾问甚至是顾问团作为后盾。其次还需要注意的是,因一些小企业或者商行为了方便,没有将订单、对账单或者送货单等规范化,导致很多送货单没有对方签收痕迹,没有对账痕迹,甚至账目混乱,这些都是很不利于货款追诉及企业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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