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祝某,男,1987年5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大学文化,大庆油田化工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2016年6月28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11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利,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祝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黑0604刑初275号刑事判决。判后,一审被告人祝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祝某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刑初27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雪雁
审判员赵鹏
审判员张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建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