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民申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代理人:李柏山,住五常市。
委托代理人:王新磊,黑龙江泽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徐力,黑龙江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且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对本案再审。
高某提交意见称,生效判决正确,李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与高某之间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虽然,涉案车辆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被盗车辆,但未认定系高某所盗,也无证据证明高某出售该车辆时明知系被盗车,且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以李某取得争议车辆系善意取得为由已将该车籍档案给予解封并于2014年8月5日办理了发还车辆手续,现并不影响李某使用涉案车辆及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李某要求解除汽车买卖协议的事由已消灭,故生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关于李某提出生效判决认定“2015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已将该车籍档案予以解封”并以此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主要理由,但二审卷宗中并没有相关材料,也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属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问题,因双方对公安机关已将该车籍档案予以解封及发还车辆的事实是明知的且无异议,故人民法院无需质证,李某的此项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关于李某提出涉案车辆买卖合同应属无效的问题,因李某在一审并未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现其再审请求已超出其一审的诉讼请求,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的规定,对于李某的此项再审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景学武
代理审判员 王秋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