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张久宏律师
执业资质:1620820**********
执业机构: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继承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张久宏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2日|分类:工程建筑 |5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又以工程未竣工验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发包方不但实际使用了工程,而且将部分房屋出售、出租,虽辩解工程未验收交付,经法庭审理最终认定承包方主张工程款符合给付条件。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