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是指经常故意的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巨大痛苦,蒙受损失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也构成虐待。家庭暴力一般表现为积极的行为,而虐待既包括积极的行为,如打骂、禁闭、捆绑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如禁止饮食,有病不予治疗等。
婚姻法将虐待家庭成员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适用本款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当无疑义,但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例如,夫妻一方虐待未成年子女,他方配偶因此而要求离婚的,亦适用本款。
2适用本款时应就具体事件,衡量夫妻一方所受侵害的严重性,斟酌当事人的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关系的维系为断。如果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的情形,即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虐待家庭成员的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虐待家庭成员,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因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