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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而离婚的法律认定

发布者:孟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49人看过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沾染如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而要求离婚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尤以女方为原告的为大多数。这类案件因一方染上恶习,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家庭共同生活的正常进行,严重挫伤了夫妻感情。因此,婚姻法将其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适用本款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本款所指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等行为,而是须达到已成恶习并屡教不改,即在一定时期内逐渐养成的、经过教育仍不悔改的赌博、吸毒等坏行为。虽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但只是偶尔为之,没有成瘾;或者虽然曾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但已经教育改正的,不能适用本款。

2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同性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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