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该法还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的销售者对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下列的责任和义务:
一、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 销售者应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产品;
四、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
3、 有用中文注明的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
4、 需要事先告知消费者的,应予先提供资料;
5、 标有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期;
6、 有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
7、 有中文标明的储运注意事项。
五、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 销售者不得冒用认证标志;
七、 销售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违反上述责任和义务而造成使用人、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