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或者其包装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严禁生产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对产品的质量标志,生产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要位置上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
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祼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祼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