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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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其包装标识的要求

发布者:孟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417人看过

产品或者其包装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严禁生产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对产品的质量标志,生产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要位置上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

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祼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祼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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