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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X、杨XX与郎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庆杰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6日|分类:综合咨询 |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耿X、杨XX诉被告郎XX、张XX、王XX、郎XX、张XX、安达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X、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田XX,被告郎XX、张XX、王XX、郎XX委托代理人丛X,被告张XX委托代理人石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潘X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耿X、杨XX杨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153333.33元;
二、被告王XX以与郎XX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被告郎XX、张XX、郎XX以继承的郎XX遗产为限,被告安达市XX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赔偿原告耿X、杨XX杨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216964.335元,被告郎XX、张XX、郎XX、王XX、安达市XX公司在各自限额内互负连带责任。原告耿X、杨XX自行负担杨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216964.335元;
三、被告张XX、中国XX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耿X、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21.50元由原告耿X、杨XX承担2560.75元,被告郎XX、张XX、郎XX、王XX、安达市XX公司承担256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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