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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X、丁XX与耿X、杨某某、郎某某、张XX、王某某、郎某某、张XX、安达市XX公司、保险X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庆杰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6日|分类:综合咨询 |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崔XX、丁XX诉被告耿X、杨XX、郎XX、张XX、王XX、郎XX、张XX、安达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XX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XX、人民陪审员边秀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0月2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X、丁XX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耿X、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田XX,被告郎XX、张XX、王XX、郎XX委托代理人丛X,被告张XX委托代理人石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潘X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追加当事人扣除审限85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崔XX、丁XX崔国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办理丧葬事宜住宿费153333.33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崔XX、丁XX崔国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办理丧葬事宜住宿费170000元;
三、被告王XX以与郎福录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被告郎XX、张XX、郎XX以继承的郎福录遗产为限,被告安达市XX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赔偿原告崔XX、丁XX崔国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办理丧葬事宜住宿费107016.335元,被告郎XX、张XX、郎XX、王XX、安达市XX公司在各自限额内互负连带责任;
四、被告张XX赔偿原告崔XX、丁XX崔国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办理丧葬事宜住宿费107016.335元;
五、被告耿X、杨XX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驳X原告崔XX、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XX、丁XX承担3698元,被告郎XX、张XX、郎XX、王XX、安达市XX公司承担5000元,被告郎XX、张XX、郎XX、王XX、安达市XX公司在各自限额内互负连带责任;被告张XX承担500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郎XX、张XX、郎XX、王XX、安达市XX公司承担760元,被告郎XX、张XX、郎XX、王XX、安达市XX公司在各自限额内互负连带责任;被告张XX承担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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