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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XX、张XX、王XX、郎XX与耿X、杨XX、张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庆杰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6日|分类:综合咨询 |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郎XX、张XX、王XX、郎XX诉被告耿X、杨XX、张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XX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XX、人民陪审员边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XX、张XX、王XX、郎XX,原告耿X、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田XX、被告张XX委托代理人石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追加当事人扣除审限99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郎XX、张XX、王XX、郎XX的合理损失为921505.98元。郎福录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170000元由XX公司在吉JXXX号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吉JXXX号、吉JXXX号车商业三者险部分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原告郎XX、张XX、王XX、郎XX自行负担50%,即375752.99元。其余375752.99元由被告张XX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郎XX、张XX、王XX、郎XX郎福录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170000元;
二、被告张XX赔偿原告郎XX、张XX、王XX、郎XX郎福录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375752.99元,原告郎XX、张桂枝、王XX、郎XX自行负担郎福录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375752.99元;
三、被告耿X、杨XX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郎XX、张XX、王XX、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郎XX、张XX、王XX、郎XX承担3300元,被告张XX承担79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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