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申请执行人耿X、杨XX与被执行人郎XX、张XX、王XX、郎XX、安达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郎XX、张XX、王XX、郎XX、安达市XX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耿X、杨XX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郎XX、张XX、王XX、郎XX、安达市XX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9524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达市XX公司银行存款224123.09元(含赔偿款216964.34元、诉讼费2560.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405元、执行费3193元),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耿X、杨XX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3193元已由被执行人安达市XX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