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国九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湖南XX公司与卢XX等68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起诉人湖南XX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2020)湘0922民初293号民事裁定,对湖南XX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湖南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桃江县灰山港镇振兴路南XX市场由原桃江县XX公司与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兴建,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原桃江县XX公司负责投资建设,集贸市场建成后由原桃江县XX公司行使管理、收益权,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下;原桃江县XX公司与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的《灰山港镇综合市场修建、管理协议书》没有约定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此后双方亦未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认定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仍为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诉人湖南XX公司不是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裁定不予受理湖南XX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湖南XX公司上诉称:湖南XX公司为灰山港镇集贸市场的实际土地使用权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所涉土地不存在权属争议,属于典型的土地侵权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人民法院理应立案审查。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起诉内容看,涉案土地所有权虽登记在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下,但XX公司为桃江县XX市场的实际土地使用权人,其权利来源清楚有据,所诉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2民初29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