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彩灵律师 09:00-21:59
谢彩灵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707879943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谢彩灵律师代理的一案例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私占公共区域堆放杂物被清理,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无责无需赔偿

作者:谢彩灵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7次举报

3月9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报告明提出“营造崇法尚德社会环境。判决物业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督促无果后清理楼道杂物不构成侵权……”,而这起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的典型案例,正是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谢彩灵律师代理的顾问单位物业公司因清理小区公共区域杂物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南区法院一案例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来源:南宁中院公众号


更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不仅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会议标杆案例,被《南国早报》、《广西法治日报》报道,更获得央视新闻的高度关注——央视新闻专程赶赴南宁,对该案的法官主办人、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谢彩灵律师及物业公司经手人进行专题采访,相关采访节目已于3月12日在央视新闻播出!一个看似普通的社区物业纠纷,能够获得如此高度的司法认可和社会关注,其背后的法理与情理值得深入剖析。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9日,物业公司在刘某堆放私人物品的区域墙面及物品本身,张贴了《杂物清理温馨提示》。该提示明确说明,在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不仅会破坏小区环境卫生,还存在突出的火灾安全隐患,并要求相关业主于7月23日之前完成杂物清理工作,若逾期仍未清理,将把该批物品按照无主物品进行处理刘某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清理义务,2024年8月18日,物业公司便安排旧货回收人员上门,对该批违规堆放的私人物品进行了回收。8月19日,刘某发现自己堆放的物品被清理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物业公司将回收的物品运送至刘某指定的地点,但刘某以物品存在缺失为由,拒绝领取该批物品。

因双方就物品返还相关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物业公司只好将该批物品再次运送回旧货回收店存放。此后,刘某认为物业公司的清理及存放行为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12419元。


▋裁判理由

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案涉小区的业主,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规约,却擅自占用案涉小区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其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张贴《杂物清理温馨提示》,明确告知物品清理期限及逾期处理后果,已尽合理告知义务刘某在提示期限届满后仍未自行清理,物业公司为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消除安全隐患,在无法与刘某取得有效联系的情况下,安排旧货回收人员对占用公共区域的物品进行清理,该行为属于正当履职范畴。因刘某报警,物业公司将物品送回,结合现场照片及送货视频,运回物品种类与原物基本吻合。刘某主张物品缺失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现场清点固证,亦无有效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其应自负举证不利后果,其拒收物品后再起诉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刘某主张财产价值 12419元。刘某仅提供其自行手写的购买物品时的价格表,未提供相关的购买记录及票据,且物品已经使用存在折旧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堆放的物品均属于废旧物品,故法院对刘某主张的价值不予采信。


综上,刘某擅自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堆放私人废旧物品,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过程中,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在清理物品后也按照刘某要求运回了物品,不存在履职不当的行为,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运回的物品,导致其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其应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刘某主张物业公司赔偿12419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江南区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271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942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律师提醒:

物业公司履职程序正当是的关键。就本案而言,物业公司采取“要求业主签署《承诺书》+履行催告义务”的双重告知模式,不仅体现了其小区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也充分尊重了业主的知情权。正是这种严谨、规范的履职程序,成为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履职行为正当合法的重要依据。


小区公共区域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非任何一位业主的个人专属储物空间。若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杂物,极易造成逃生通道堵塞,进一步提升火灾发生及火势蔓延的风险,一旦突发安全事故,将引发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对于业主而言,理解并主动配合物业公司实施的合法管理行为,共同保障消防“生命通道”始终畅通,是每一位住户依法应尽的义务。

结语


该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物业与业主之间的财产纠纷,却直击当下小区管理中的普遍痛点——业主私占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与物业公司履职之间的矛盾。作为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入选最高法工作会议标杆案例的案件,其判决结果不仅明确了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边界,更为全国范围内同类物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对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引导业主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小区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谢彩灵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3707879943
    • 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0.9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次 (优于87.8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796分 (优于94.2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篇 (优于96.69%的律师)

    版权所有:谢彩灵律师IP属地:广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1541 昨日访问量:5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