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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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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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叶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侯安军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系九星市场从事户外木工工作的务工人员,无固定工作单位,经案外人通知至被告处,并由被告指派至奉贤南桥装运木材,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施工,原告系根据叶某的指示进行相关工作,故法院认定被告与原告成立雇佣关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原告在向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应由雇主叶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受伤过程来看,原告作为长期从事户外木工工作的人员,应当对从事的相关工作的危险性存在一定的认知,此次事故中,原告在解开亚克力板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未引起足够的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对此发生的赔偿责任原告应自承担20%。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80%的责任,共计17125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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