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的支票,签章真实,系有效票据。原告作为持票人在提示付款后被拒绝付款,其可以对作为出票人的被告行使追索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票据款及其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七十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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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的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