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程某所主张的工资差额,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然而,某公司并未能提供程某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发放记录,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称的程某工资构成,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采信程某关于每月工资为8,000元的陈述,并无不当。某公司虽在二审审理中提供工商银行存款对账单一组、工资表两份作为证据证明已经发放工资,并称因公司的网上银行系程某负责,所以对账单中划款均为程某所为,支付的系工资,但是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程某负责公司的网上银行,故对其关于对账单中摘要并非为工资的划款实际为工资的主张,法院难以采信。即便某公司提供的工商银行存款对账单、工资表均为真实的,某公司提供的前述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已经足额支付工资,且某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支付协议上的公章为程某私自加盖,故原审法院对程某主张的工资差额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虽主张程某有权自行签订劳动合同,但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程某有过此类授权,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程某对签订劳动合同负有相关工作职责,故原审法院对程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本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方最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