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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引发一级工伤,代理受害者成功争取工伤待遇赔偿案

发布者:柴翔霞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在工地现场作业过程中,被第三方工作人员抛掷物品砸中头部,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经司法程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先行提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民事诉讼,向侵权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虽取得生效胜诉判决,但侵权方财产执行不能,仅小部分款项实际到位,家庭陷入严重经济困境,高额医疗费、长期护理开支主要依靠借款维持。

 

受害人工伤经人社部门认定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认可应当承担工伤赔付责任,主张受害者已经拿到第三方侵权赔偿,属于重复索赔,不应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无需向劳动者承担各项工伤损失。延边柴翔霞律师接受受害人家属委托,担任本案被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全力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延边专业律师柴翔霞第一时间梳理全部卷宗材料,本案历经民事侵权诉讼、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再到本次一审民事诉讼,程序链条长、证据材料庞杂。

 

1.?全面梳理全流程法律文书与证据:调取工伤认定决定书、两级法院行政判决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多份民事侵权生效判决、全部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购药、急救支出凭证、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判决书,搭建完整证据链,固定劳动关系、工伤等级、伤情后果、实际支出损失等关键事实。

2.?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本案核心争议为第三人侵权获赔后,是否免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是否构成重复主张,同时还涉及工资标准认定、各项工伤待遇项目及金额计算。用人单位坚持“已经拿到侵权赔偿就不能再要工伤赔偿”的抗辩思路。柴翔霞律师检索最高法司法解释、答复意见、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相关法规,厘清“除医疗费等实际支出费用适用填平原则外,其余工伤待遇可依法支持”裁判规则。

3.?精准核算各项赔偿项目:因劳动者没有固定工资流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逐项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长期伤残津贴、长期生活护理费,区分已经由第三方赔付部分与尚未得到赔付的医疗费差额、后续新增医疗开支。

4.?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庭审中,延边民事律师柴翔霞围绕劳动关系成立、工伤效力已经行政诉讼终审确认、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发生责任免除,医疗费仅扣除第三方已经赔付部分,其余工伤待遇应当全额给付展开辩论,同时结合当事人家庭现实困境,向法庭客观陈述当事人家庭实际情况,请求依法保护弱势工伤职工权益。针对仲裁裁决工资标准调整问题,向法庭说明劳动者认可仲裁依法调整后的计算标准。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柴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1.?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至劳动者退休之日止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一次性赔偿款项;

3.?判决用人单位按月持续给付伤残津贴、完全护理依赖对应的生活护理费,一直支付至劳动者退休;

4.?驳回用人单位全部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未缴纳工伤保险情况下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即使受害者已经向第三人提起侵权诉讼并取得判决,也不能免除用工单位法定工伤赔付义务。

 

成功经验

 

1.?厘清法律关系竞合,找准裁判依据:本案难点是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延边柴翔霞律师准确区分两类法律关系,抓住司法解释要点,明确只有实际发生的医疗类直接支出适用填平扣减规则,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工伤待遇项目,不因第三方已经判决赔偿而免除用人单位义务,从法理层面击破对方“重复索赔”的核心抗辩。

2.?完整固定全周期证据链条:本案跨越民事侵权、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一审多个程序,代理过程中把工伤认定文书、生效裁判、病历票据、监护权文书全部整合,用多份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的事实,减轻本案举证压力,强化案件事实基础。

3.?熟练掌握本地工伤裁判口径:精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吉林省地方性实施规定,在劳动者工资无法核实的情况下,正确适用统筹地区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结合伤情参照本省停工留薪期目录予以确认,各项赔偿项目计算严谨,得到法院采信。

4.?法理结合情理,充分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当事人为植物生存状态、家庭经济极度困难,代理中客观向法庭说明执行困境与家庭现状,促使法庭充分考量工伤制度立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

 

律师观点(柴翔霞律师)

 

在实务当中很多用人单位存在误区:认为劳动者因第三人原因受伤,只要向侵权第三方主张过赔偿,用人单位就不用承担工伤责任。实际上,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分属两套独立法律体系,二者请求权基础不一样,侵权是基于过错侵权责任,工伤是基于社会保险的无过错责任保障。

 

根据现行司法规则,第三人造成工伤,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这类实际花费,已经由第三方赔付到位部分不能重复获赔,应当做差额扣减;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不受第三方赔偿影响,用人单位仍应当依法足额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工伤待遇都要由单位自行承担。即便侵权官司胜诉,遇到侵权义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实际拿不到赔偿的情况,工伤待遇就是劳动者重要保障。遇到重大工伤,劳动者及家属要及时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用好法律程序,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生存权益。

 

劳动工伤案件程序繁琐,会涉及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多重程序,遇到重大伤残,建议尽早委托专业民事、劳动法律师介入,避免因不懂程序、证据留存不足,造成实体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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