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购置门市房产,完成全部购房款缴纳,并按房企要求,向房企缴纳大额办照代办款项,用于缴纳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办证所需税费,房企出具收款收据,承诺代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房企收取办照款项后,长期拖延,迟迟不履行代办办证义务。虽曾按月向当事人支付部分款项,但后续停止给付。多年之后,当事人迫于无奈,自行向税务、不动产部门缴纳全部税费,才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当事人缴纳给房企的大额办证代办费用,房企却拒不退还,双方就已支付的款项属于本金还是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产生重大争议。当事人委托延边柴翔霞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房企返还全部代收办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延边专业律师柴翔霞梳理全部交易资料,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组织证据、确定诉讼思路:
1.?固定完整交易及缴费证据。整理房屋买卖合同、面积差价款缴款凭证、房企收取办照费用的收款收据、房企出具的房款结清证明,以及当事人后期自行办理房产证时缴纳的契税、维修基金等完税凭证,证明房企收取办证费用却未实际代缴,当事人已经二次自行缴费办证的客观事实。
2.?厘清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本案主要存在两大争议:第一,房企收取办证费用却未代办,是否应当全额返还;第二,房企前期按月给付的款项,到底是归还的本金还是利息,利息应当从何时开始起算。延边民事律师柴翔霞检索合同及司法解释,引用债务抵充规则,提出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性质时,应当适用“先息后本”的法定抵充顺序。
3.?灵活调整诉讼请求,降低当事人诉讼风险。起诉时当事人主张按双方口头约定标准计算利息,考虑口头约定举证难度,柴翔霞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释明:若法庭不采纳原口头计息标准,同意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保障当事人至少可以获得法定范围内的利息损失赔偿。
4.?庭审发表完整代理意见。庭审中,柴律师指出,房企收取代办办证费用,就负有代为缴费办证的合同义务;房企没有履行义务,在购房人自行完成缴费办证之后,继续占有该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全额返还。同时结合司法解释,阐述在款项性质约定不明时,应当优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的裁判规则,请求法院支持我方当事人诉求。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柴翔霞律师主要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1.?判令房企限期全额返还代收的办照款项;
2.?判令房企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当事人自行办证缴费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房企承担。
虽未完全支持最早口头约定的高额计息标准,但成功帮助当事人拿回全部本金,同时获得法定资金占用利息,挽回当事人重大经济损失。
成功经验
1.?抓住合同义务根本,明确退款法理基础。房企收取办证代办费用,本质是接受委托代为缴纳税费。房企未履行代办义务,购房人自行完成缴费办证,房企继续占有该笔款项构成违约,应当全额返还,延边柴翔霞律师牢牢抓住该核心法律逻辑,夯实诉讼基础。
2.?针对争议法律问题准确适用司法解释。双方对前期给付的款项没有书面约定属于本金还是利息,律师正确引用债务清偿抵充规则,主张“先息后本”,为利息部分诉求提供法律支撑。
3.?诉讼请求设置备选方案,兼顾现实举证风险。口头利息约定举证难度大,庭审主动提出备选计息方案,即便口头约定不被法院采信,依然可以保护当事人获得法定资金占用损失,避免诉求全部落空。
4.?证据完整闭环,还原客观事实。将购房、缴费、房企收款、后期自行办证缴费全套书证提交法庭,完整还原交易全过程,让法官可以依据书面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律师观点(柴翔霞律师)
在商品房交易实践当中,很多房地产企业会向购房人代收契税、维修基金等办证相关费用。广大购房者要清楚,房企代收办证款项,并不等于有权占用该笔资金。房企的合同义务是代为向主管部门缴纳,用来办理不动产权证。
如果房企收取费用之后,迟迟不履行代办义务,购房人为拿到房产证,不得已自行重新缴纳税费办理产权,那么房企之前收取的办证款项就应当全额退还给购房人。房企长期占用资金,购房人有权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实务当中经常出现房企分期向购房者支付部分钱款,但没有书面写明是归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抵充利息,剩余部分再抵充本金。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向开发商、房企缴纳各类代办费用,务必索要正规收据,妥善保存全部付款凭证;如果双方达成利息、还款相关口头约定,尽量落实为书面文字。一旦房企长期不履行义务,及时委托专业民事律师介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财产权益,避免财产长期被占用而遭受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