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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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起哄闹事也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王可红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7日分类:专业律师服务浏览:803次举报
2021-05-27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起哄闹事也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王可红

随着互联网法律、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网络早非法外之地。那么,正确理解认识网络起哄闹事对个人的影响,对于做一个安全守法的网民是很重要的。 

 

《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有详细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13年,两高颁布实施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案件司法解释),其中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下面简单列举三个网络上骚扰、辱骂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案例,此处仅列案号,具体案情可通过裁判文书网了解。

案号:(2018)辽0115刑初5号,被告在快手平台上,多次录制并转发辱骂交警的视频,一审法院认为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

案号:(2018)豫0603刑初168号,被告因婚恋矛盾,通过短信、微信对被害人进行骚扰,同时使用呼死你软件拨打骚扰电话,同时在微博、百度贴吧等地方发帖,在住宅楼道等公共场合写字,辱骂被害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案号:(2018)鲁0283刑初392号,被告与受害人曾经交往,后面向被害人索要交往时的花费未果,为报复泄愤,多次将其与受害人开房时拍的裸照、视频,发送到朋友圈、微信群中,严重影响受害人的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显然这三个案例均为被告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骚扰,影响了社会秩序,符合《网络诽谤案件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的规定,故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内容来看,起哄闹事的行为实施地已经不限于现实中的公共场所,而是包括网络空间在内的所有公共空间。也是基于此,那种认为只要现实中遵纪守法,在网络上可以信马由缰、任意驰骋的想法是错误的。

 

 


2005年法学专业毕业,毕业后就从事法律方面工作,至今已近21年。先后在山东省临沂市某法院及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工作,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10120********97 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