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根据刑法规定,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很多犯罪嫌疑人都向立功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实践中,很多人也想当然的认为主动供述何交代同案犯是立功。然而法律对该两者有明确区分:如实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是法定义务,这属于坦白;只有超出这一义务范围,为抓捕同案犯提供了实质性协助,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协助抓捕”行为,可能构成立功:
1.提供未被掌握的、有效的藏匿线索
· 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
· 即使线索是“可能的”藏匿地点,但只要具体、真实、较详细,且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就可能被认定。
2.主动进行指认、辨认或带领抓捕
· 按照司法机关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同案犯。
· 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
3.配合行动,稳住或约出同案犯
· 按照司法机关安排,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
· 在司法机关监控下,采取行动“稳住”同案犯,防止其逃匿,协助顺利抓捕。
4.劝说并陪同同案犯自首
· 劝说、陪同同案犯投案自首,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类型。
哪些常见情况不被认定为立功?
1.仅提供基本信息:仅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属于如实供述义务范畴,不能算“协助抓捕”。
2.交代已知的、犯罪中使用的联系方式:提供的是犯罪前、犯罪中就已掌握或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的,通常不认定为立功。
3.线索来源非法: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线索进行检举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4.线索来源于职务或亲友:
· 利用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从负有查办、监管职责的人员处获取的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
· 亲友为使你“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或协助抓捕的,不能算作你的立功表现。
重要注意事项与量刑影响
· 必须是“查证属实”或“实际作用”:无论是揭发他人犯罪还是协助抓捕,最终都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并且你的行为对侦破案件或抓获嫌疑人起到了实际作用。这是立功成立的核心。
· 线索价值影响量刑幅度:即使构成立功,最终能从轻、减轻多少,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立功行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因素。对于重大立功,法院同样会审查协助行为是否起到了“实际+重要”的作用。
总结:如果只是被动交代了同案犯及其参与的共同犯罪行为,这属于坦白。但如果能主动提供超出上述范围的关键信息,并有效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就有可能构成立功,从而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王可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