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王可红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1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徐汇区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执业年限14
13162972268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6:00-22:59)

咨询我
06:00-22:59

“交代同案犯”并不当然等于“立功”

作者:王可红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5日分类:专业律师服务浏览:61次举报
2026-02-05

王可红律师:

 

根据刑法规定,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很多犯罪嫌疑人都向立功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实践中,很多人也想当然的认为主动供述何交代同案犯立功。然而法律对两者有明确区分:如实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是法定义务,这属于坦白;只有超出这一义务范围,为抓捕同案犯提供了实质性协助,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协助抓捕”行为,可能构成立功:

 

1.提供未被掌握的、有效的藏匿线索

   · 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

   · 即使线索是“可能的”藏匿地点,但只要具体、真实、较详细,且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就可能被认定。

2.主动进行指认、辨认或带领抓捕

   · 按照司法机关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同案犯。

   · 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

3.配合行动,稳住或约出同案犯

   · 按照司法机关安排,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

   · 在司法机关监控下,采取行动“稳住”同案犯,防止其逃匿,协助顺利抓捕。

4.劝说并陪同同案犯自首

   · 劝说、陪同同案犯投案自首,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类型。

 

哪些常见情况不被认定为立功?

 

1.仅提供基本信息:仅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属于如实供述义务范畴,不能算“协助抓捕”。

2.交代已知的、犯罪中使用的联系方式:提供的是犯罪前、犯罪中就已掌握或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的,通常不认定为立功。

3.线索来源非法: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线索进行检举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4.线索来源于职务或亲友:

   · 利用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从负有查办、监管职责的人员处获取的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

   · 亲友为使你“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或协助抓捕的,不能算作你的立功表现。

 

重要注意事项与量刑影响

 

· 必须是“查证属实”或“实际作用”:无论是揭发他人犯罪还是协助抓捕,最终都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并且你的行为对侦破案件或抓获嫌疑人起到了实际作用。这是立功成立的核心。

· 线索价值影响量刑幅度:即使构成立功,最终能从轻、减轻多少,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立功行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因素。对于重大立功,法院同样会审查协助行为是否起到了“实际+重要”的作用。

 

总结如果只是被动交代了同案犯及其参与的共同犯罪行为,这属于坦白。但如果能主动提供超出上述范围的关键信息,并有效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就有可能构成立功,从而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从事法律方面工作十七年,先后在法院(担任书记员)、律所辗转工作多年,系上海市律协十一届刑诉专业委委员。所在律所上海申浩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10120********97 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