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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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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从严把握不起诉,醉驾案件实刑率上升至63%

作者:王可红律师时间:2025年03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9次举报


刑事实务 2025年02月28日 18:51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刑事正义公号


  检察机关从严把握不起诉

从严提出缓刑量刑建议

     醉驾案件实刑率上升至63%


记者从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为主题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以来,危险驾驶罪立案数大幅下降,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犯罪30.3万人,同比下降42.3%;提起公诉危险驾驶案件25.5万人,同比下降16.8%。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作出不起诉3万余人,不起诉率约为10%,同比下降28个百分点。






新闻发布会发布的5件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引发不少关注。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在介绍案例二——贾某坤危险驾驶案时指出:“被告人贾某坤吃完年夜饭后无证、酒后驾驶小型汽车,造成6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为准确定性,检察官实地走访案发地,驾车模拟被告人行进路线,查清案发时段该路线车流量、人流量等情况,依法准确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造成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等从重处理情节的案件,依法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据悉,《意见》出台后,进入司法环节的犯罪案件大幅减少。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把握不起诉,从严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实刑率上升至63%,刑事处罚力度加重。


2025年危险驾驶罪(醉驾)立案定罪量刑最新标准一览表:


立案标准
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15种从重情形
15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
注:可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②③一律立案
免罪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
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车
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的,或为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
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不得已驾车,构成紧急避险
注:-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不立、撤案、不诉、无罪,②-⑥无酒精含量要求
免罚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参考4种从宽情形,一般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10种不适用缓刑情形

缓刑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等,不具有10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注:需满足刑法72条规定

罚金标准
起刑点一般不低于1000元至2000元,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1000元至5000元
注:非营运醉驾当前各地上限一般为2万元
刑期1-6个月,可具体到15日,最低不少于1个月


4种从宽情形:(1)自首、坦白、立功的;(2)自愿认罪认罚的;(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10种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5种从重情形:(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从事法律方面工作十七年,先后在法院(担任书记员)、律所辗转工作多年,系上海市律协十一届刑诉专业委委员。所在律所上海申浩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