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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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承租的离婚后用原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改房权属如何认定?

作者:王可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8日分类:专业律师服务浏览:166次举报
2022-11-18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申请分配承租的公房,应视为另一方当然享有的福利,夫妻双方对承租的公房均应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离婚时法院可以对该公房使用权作出相应处理。但是,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处理的公房,双方仍均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离婚后一方虽以个人财产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登记,但仍不能剥夺原配偶对该房屋所享有的居住使用权益。离婚后一方虽使用个人财产购买,但如果仍使用了原配偶的工龄优惠的,应视为双方在共同享有使用权益基础上,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应属于原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在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时,应综合考虑房屋承租权取得时间、房屋来源、出资比例、婚前婚后工龄折算长短、双方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分割处理,避免机械地一律均等分割份额比例,从而导致利益的失衡违背公平原则。

       综上几种情况均是房改房有关实务热点问题,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房改房权利归属及如何在已故配偶的夫妻一方和其他近亲属(父母和子女)之间平衡这种利益关系,笔者认为,工龄具有财产属性,其对应的财产价值,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根据不同种类工龄优惠性质、房款出资比例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分析。 

      

 


2005年法学专业毕业,毕业后就从事法律方面工作,至今已近21年。先后在山东省临沂市某法院及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工作,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10120********97 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