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申请分配承租的公房,应视为另一方当然享有的福利,夫妻双方对承租的公房均应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离婚时法院可以对该公房使用权作出相应处理。但是,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处理的公房,双方仍均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离婚后一方虽以个人财产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登记,但仍不能剥夺原配偶对该房屋所享有的居住使用权益。离婚后一方虽使用个人财产购买,但如果仍使用了原配偶的工龄优惠的,应视为双方在共同享有使用权益基础上,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应属于原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在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时,应综合考虑房屋承租权取得时间、房屋来源、出资比例、婚前婚后工龄折算长短、双方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分割处理,避免机械地一律均等分割份额比例,从而导致利益的失衡违背公平原则。
综上几种情况均是房改房有关实务热点问题,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房改房权利归属及如何在已故配偶的夫妻一方和其他近亲属(父母和子女)之间平衡这种利益关系,笔者认为,工龄具有财产属性,其对应的财产价值,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根据不同种类工龄优惠性质、房款出资比例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分析。
王可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