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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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中被告是否可以以票据基础关系抗辩拒绝付款

作者:王可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7日分类:专业律师服务浏览:894次举报
2021-12-07


【案情】

YG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LD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YG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LD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YG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LD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LD贸易进出口公司从JX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万5千元。LD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YG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JX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后,YG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JX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YG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YG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LD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解析】

YG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YG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

参考理论分析:

YG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特征之一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票据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在所不问。

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善意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对于票据的无因性有两种理解:

一是认为只要票据行为已经具备法定要件,纵使票据行为有瑕疵,票据关系依然有效。此意见是从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出发,来理解无因性。票据制度发达国家常常采用此意见。

另一种意见认为,票据关系只有在合法成立以后,才能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如果当事人是以欺诈、盗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意见是从票据活动的合法性理解无因性的。我国采用此意见。

所以,YG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



2005年法学专业毕业,毕业后就从事法律方面工作,至今已近21年。先后在山东省临沂市某法院及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工作,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10120********97 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