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条件:
(1)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亦不予支持;②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
(2)仅限于法定情形:①重婚;②同居(指持续性的共同生活。一夜情不算);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第46条)。
2、内容:
(1)权利义务人。①权利人:无过错方;②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的配偶;③第三者(“二奶”、“二爷”)不承担赔偿责任;④夫妻双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的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
(2)赔偿请求权的内容:①物质损害赔偿;②精神损害赔偿。
须注意: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⑴该条是对《婚姻法》第46条的补充。⑵但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仅限于财产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时间:
(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但有两个例外:①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次单独提起诉讼;②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协议离婚的:①若已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度主张。②未放弃的,可于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参见《婚姻法解释(一)第28、29、30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
在给当事人写离婚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上述情形,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放弃。比如:将过错方的重大过错情形写进离婚协议,这就形成了双方认可的证据。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无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的表示,则无过错方可于离婚协议后一年内依法提起诉讼进行损害赔偿。
因此,各位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为避免协议离婚后不必要的诉讼,在离婚协议中,可以不明确写明离婚原因,可以只写双方因为长期感情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如果一方非坚持写明离婚的具体原因,那么最好注明任何一方不得提出损害赔偿,双方再无任何纠纷,这样就避免以后不必要的诉讼。
娄朋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