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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组织赌博收取台费构成开设赌场罪

发布者:殷谦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1218人看过举报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在手机下载某APP软件,通过微信登录产生关联ID,之后建立微信群并通过后台管理开通馆长权限。后台生成一个随机密码有客服发给被告人,被告人在将密码发给微信群的朋友玩家,玩家经过密码进入网络茶馆,被告人再购买钻石来开桌给玩家进行“比鸡”游戏。玩家进行一盘游戏将结算发到微信群,输家按照分数发送相应金额的红包给赢家,赢家再发红包作为台费给被告人。被告人累计获利5万余元。

被告人在2018年6月份解散微信群,2018年7月份被警方抓获接受讯问,如实陈述事实经过,认罪认罚,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责任,建议量刑为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确实构成了《刑法》第三百零条 开设赌场罪。但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被告人开设赌场时间较短,被告人建群从2018年2月至6月仅有4个月,并且都是自己熟知的朋友一起,没有发展社会其他不特定成员,在案发前1个月主动解散了群,再也没有其他开设赌场的行为,没有造成其他恶性案件,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积极退赃并交纳罚金,在取保候审期间也从新找了一份稳定的工作。被告人早已离婚,小孩由被告人抚养,现处于叛逆期,正是需要被告人陪在身边好好教育的阶段,被告人经过本次事件深刻认识到良好的教育对成长很重要。从整个案情看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利用网络平台“比鸡”,建立微信群结算赌资收取台费应认定开设赌场罪,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五万元。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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