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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诈骗之从犯

发布者:殷谦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919人看过举报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以南京东鼎老板陈某涛为首,冒充医生、讲师、专家,推销保健品诈骗钱财的公司化犯罪集团目前国内最大的以免费旅游为幌子、利用保健品诈骗老年人的犯罪案件告破,38个“旅游会销”平台被打掉,638名犯罪嫌疑人落网。该诈骗流程分为三段:1、免费到旅游景点“养生基地”游玩2、3天3会被“攻单”买保健品3、“送货上门顺便带走货款在诈骗过程中:一是包装产品为宣传其保健品断章取义制作虚假宣传片,虚称其产品配方是由国医大师***提供,宣称具有防癌抗癌,治疗高血压、高血糖等心脑血管疾病,预防基因突变等功效。二是包装平台,租用景点附近廉价宾馆包装成将军养生基地,让老年人穿上军装、军帽参加各项活动,并宣称有多家协会赞助。三是包装专家,让公司员工冒充健康专家、医生,并杜撰多项专家头衔,虚构老年人病情,骗取受害人信任。四是包装检测,使用淘宝网上采购的廉价检测仪(实际无任何效果)对老年人体检,并制作虚假的体检报告。

该犯罪集团以小组为单位,实行分组制实施分别诈骗其中本案是以江苏溧阳为据点的小组。被告人**在被警方抓获之后,接受讯问,如实陈述事实经过,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责任,建议量刑为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分析意见:

笔者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的被告人**,详细查阅卷宗,分析被告人应当属于是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讯问笔录及会见中得知本案中被告人**刚毕业踏入社会,在正规的98同城网上找工作,后被聘如该公司,其最初的主观目的找份工作挣取合法收入,在2018年4月份其感觉有欺诈老人的行为但未知已经构成诈骗并提出离职申请,领导未同意。同时其在整个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仅被领导安排负责诈骗流程的第一段带老人到“将军养生基地”旅游。所以纵观被告人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

在庭审前,笔者作为辩护人向主审法官提出被告人属于从犯并认罪认罚等,建议实施缓刑给其改过自新机会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一万元,退赔受害人。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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