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谦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江苏

殷谦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61161056点击查看

溧阳市XX公司与A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殷谦|时间:2020年08月08日|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溧阳市XX公司与A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4民终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溧阳市XX公司,住所地溧阳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
上诉人溧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7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A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3790元,事实和理由: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一审法院均依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决XX公司支付A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但A只有8级伤残,应当根据伤残等级来合理判定停工留薪期,虽然根据医疗出具的休息证明达到12个月,但XX公司查阅诸多省份《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A享受6个月停工留薪期足矣,
A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XX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A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965元/月×6个月=2379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5日,A在XX公司指派其前往云南XX部安装加热管时,不慎从混凝土支架上摔下受伤,被诊断为:全身复合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右额部硬膜下积液、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L4右侧横突骨折、L5两侧横突骨折、骶椎1-3椎体骨折等,并行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右足扩创+右大腿取皮+自体邮票皮移植术,A出院后未再回XX公司处工作,2015年9月15日,溧阳市XX作出溧人社工认字[2015]第070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A受伤为工伤,2016年4月23日,A伤情经常州市XX鉴定为:伤残八级,2016年6月29日,A申请仲裁,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溧劳人仲案字﹝2016﹞第4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2016年6月29日,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XX公司向徐继祥支付医疗费81788.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60元、护理费840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6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7580元、医疗护理用品费用506元、交通费5000元、食宿费1038元、鉴定费200元,合计305691.13元,扣除XX公司已支付的65000元,尚需支付240691.13元,
一审另查明,XX公司未为A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事故发生后,双方认可XX公司已支付给A曲靖XX医院的医疗费37908.98元(该费在仲裁案件中A主张的医疗费中已扣除)及另65000元,
后XX公司不服仲裁委的上述裁决,向法院起诉,并认为:虽然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显示A的休息期达12个月,但停工留薪期应根据A的伤残等级来合理判定,据XX公司查阅诸多省份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A八级伤残,享受6个月停工留薪期足矣,因此,请求法院改判A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965元/月×6个月=23790元,另,XX公司除了支付给A37908.98元及65000元外,还支付给A40000元,该40000元收条是A配偶用自己的小名B签名出具,对此,A认为,双方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已经仲裁委仲裁,并认定A享有12个月停工留薪期,实际上,A受伤治疗期加上实际休息期也已远远超过12个月,故A停工留薪期,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故,请求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另,XX公司所称的40000元,A并没有收到,收条也并非A配偶出具,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A在工作中受伤被溧阳市XX依法认定为工伤,即获得享有相应工伤待遇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XX公司对仲裁委裁决其支付A医疗费81788.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60元、护理费840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6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0元、医疗护理用品费用506元、交通费5000元、食宿费1038元、鉴定费200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3965元/月均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停工留薪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另《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本案中,根据A的病情、出院医嘱及医疗证明书,仲裁裁决A享受12个月停工留薪期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对于XX公司认为其另支付了40000元的主张,因A对此不予认可,且XX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因此,本案中,对该40000元,法院不予认定,判决:一、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二、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医疗费81788.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60元、护理费840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6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7580元、医疗护理用品费用506元、交通费5000元、食宿费1038元、鉴定费200元,合计305691.13元,扣除XX公司已支付的65000元,尚需支付240691.13元;三、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中,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本案中,根据A的病情、出院医嘱及医疗证明书,一审判决认定A享受12个月停工留薪期并无不当,二审予以支持,XX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A马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A
审判员  顾 洋
审判员  XX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石 琳
  • 全站访问量

    96112

  • 昨日访问量

    15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殷谦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