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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江苏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殷谦|时间:2020年08月03日|1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锡滨民初字第0207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XX, 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A,无锡市XX法律工作者, 原告A与被告B、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6日、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C、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D及E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4年2月10日,A驾驶B×××××汽车在无锡市运河XX右转弯时,遇A驾驶自行车直行,结果发生碰撞,致A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广告公司系该车车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造成A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42416.55元,现要求: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A及广告公司负全部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保险公司辨称:对交通事故经过、真实性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愿在交强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费用在质证时发表意见, 被告A辩称:同保险公司答辩意见, 被告广告公司辩称:同保险公司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 2014年2月10日7时许,A驾驶苏B×××××小型汽车在无锡市运河西路惠河路口右转弯时,遇A驾驶自行车直行,结果发生碰撞,致A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2月10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A负事故全部责任;B不负责任, 二、肇事车辆的所有及保险情况 苏B×××××小型汽车登记车主为广告公司,交通事故发生时由A驾驶,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9月21日零时至2014年9月20日24时止, 三、A治疗及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A至无锡市XX医院治疗,诉讼中A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本院委托无锡XX进行鉴定,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A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未达8枚)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60日,护理期15日、营养期30日,A为此支付鉴定费2360元,经质证,各方当事人均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四、A主张的各项损失情况 1、医疗费:A主张医疗费36499.6元(含医疗费499.6元及安装9颗牙齿费用36000元),提供医疗费票据及门诊病历等证据,A、广告公司及保险公司对医疗费499.6元及安装9颗牙齿无异议,但对每颗4000元价格有异议,认可800元一颗, 2、营养费:A主张营养费按每天15元,计算30天,合计450元,A、广告公司及保险公司均无异议, 3、护理费:A主张护理费按每天60元,计算15天,合计900元,A、广告公司及保险公司对护理期15天无异议,但认可每天50元, 4、误工费:A主张误工费2042元,提供收入证明及工资单以证明,A、广告公司及保险公司认可误工费1977元,庭审中,A同意调整为1977元, 5、残疾赔偿金:A主张残疾赔偿金按32538元每年*20年*0.1,计算为65076元,A、广告公司及保险公司均无异议, 6、被扶养人生活费:A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B(A之母)按20371元*17年*0.1/2计算,为17315.35元,A(B之女)按20371元*12年*0.1/2计算,为12222.6元,合计29537.95元,提供派出所及村民委员会证明、出生医学证等证据,A、广告公司及保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及陈某、B年限及适用标准无异议,但认为A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故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 7、精神损害抚慰金:A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要求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A、广告公司及保险公司均无异议, 8、交通费:A主张交通费551元,提供相关票据,A、广告公司及保险公司认可200元,庭审中,A同意调整交通费为200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诉讼中,本院至无锡市XX医院调查,据该院医务科A科长介绍:目前国内对牙齿修补及安装费用没有统一的国家和行业价格标准,患者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可进行选择,就无锡市XX医院来讲,有每颗500元、800元、1200元及2500元、3500元、4500元多种价格,本院又至无锡市XX医院进行调查,据该院口腔科主任A介绍:对牙齿修护及安装全国没有统一费用标准,根据牙齿的材质、产地等情况价格会有所不同,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无锡市XX医院一般是每颗2000元起价,最高的有6000元左右,该二份笔录经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A、广告公司及保险公司认为B安装牙齿每颗4000元费用过高, 2、诉讼中,经无锡市XX鉴定,A致残鉴定为九级,经质证,A、广告公司及保险公司认为该证据并不能证明B劳动能力丧失,故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3、交通事故发生后,A垫付B医疗费4603.39元及现金2500元,广告公司及保险公司未支付过相关款项, 4、庭审中,广告公司表示愿与A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鉴定意见书、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因各方当事人均对交警部门认定由A负事故全部责任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A因交通事故主张的各项损失中:医疗费5102.99元(含B垫付4603.39元)、营养费450元、误工费1977元、残疾赔偿金650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交通费200元,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A主张护理费按每天60元,计算15天,为900元,本院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对护理费900元予以确认,A主张安装牙齿费用每颗4000元,共九颗,为36000元,A、广告公司及保险公司对九颗牙齿数量没有异议,但认为每颗4000元过高,本院认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本院至相关医院进行咨询,医院已对安装牙齿费用进行解释,A安装牙齿费用每颗4000元,应当属于合理范围,且A、广告公司及保险公司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故本院确认医疗费为41102.99元(含安装牙齿费用36000元),A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29537.95元,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A、广告公司及保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计算年限及适用标准均无异议,但认为A未丧失劳动能力,故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要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本案中,A经鉴定伤残评定为十级,无锡市XX经鉴定致残程度为九级,应视为劳动能力的丧失,故本院对被扶养人生活费29537.95元予以确认,但应计入残疾赔偿金内,综上,A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各项损失合计为144243.94元,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41102.99元、营养费450元,合计41552.99元中的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护理费900元、误工费1977元、残疾赔偿金94613.95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9537.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交通费200元,合计102690.95元,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共赔偿损失112690.95元,超出交强险部分31552.99元,由A全责负担,因其已支付7103.39元,还应赔付24449.6元,广告公司愿与A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A各项损失112690.95元, 二、A与江苏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B各项损失24449.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2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3472元,由A负担129元,A与江苏XX公司负担59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2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玮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 文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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