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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殷谦|时间:2020年06月23日|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溧南民初字第01206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月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两人从相识到结婚间隔时间短,在缺乏对对方生活习惯、性格了解的情况下××目结婚,至今未办喜酒,彩礼和聘金也没有约定,时间久了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协议离婚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称两人婚前相处时间短,相互缺乏了XX,经常发生矛盾、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信息表及原告庭审陈述随卷佐证, 本院认为,是否准许夫妻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前提,而本案中,无证据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在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于递交上诉状副本后7日内向该院(帐户名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80×××XX,开户行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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