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长民双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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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虽未备案不具备两店一年未披露信息仅被法院认定存在瑕疵

发布者:周长民双证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3月23日 3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

被告:南京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2019510日签订《区域合伙人服务协议书》,约定授权原告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进行运营和管理服务,使用被告XX品牌儿童乐园项目,合作期限为1年,为履行上述合同,原告支付代理费144000元。

原告认为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被未如实的披露其特许经营的相关信息,未进行商业备案,被告不具备两店一年,不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且在推广和宣传活动中存在众多欺骗,误导行为,合作项目市场反馈不好。原告门店于2019101日开业,但被告运营服务不及时,不到位,产品无法得到市场认可,原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使得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020612日原告起诉至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144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法院判决及认定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区域合伙人服务协议书》具有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一、被告能够作为特许经营人从事相关活动。二、被告在案涉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及履行的过程中存在瑕疵。三、被告的上述瑕疵并未能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四、由于案涉《区域合伙人服务协议书》解除已经无实际意义,加之目前合同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合同权利与义务相对终止,但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原被告双方应当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清算。

法院综合考量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况,被告已经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原告已经享受到被告提供的服务,掌握了被告的特许经营资源,考虑到被告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瑕疵,本院酌定被告返还21000元(占总服务费的15%);另原告购买设备、租赁房屋所产生的的费用均系原告的正常经营成本,原告作为正常的商业主体应当承担经营所产生的风险,故对其主张的该部分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办案心得

本律师是该案的被告代理人,双方签订合同名称虽然为《区域合伙人服务协议书》,但法院也认定为特许经营,通过这个判决,可以看到即使一些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也未进行商务部备案,也没按照规定进行披露信息,但是本案的被告在很早就拥有了作品的著作权,在后期又将著作权进行注册商标,因此被法院认定具备特许经营的主体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但是法院把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也未进行商务部备案,也没按照规定进行披露信息等义务认定为后期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据此判决被告承担15%的责任。本律师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次性代理的15起类似案件,关于开过店铺的均是如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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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7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加盟维权、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