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长民双证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3月22日 4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
被告: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2019年10月9日签订《XX区县总代理合同》,约定授权原告在山东省聊城市独家代理XX品牌快递柜,代理期限为1年,为履行上述合同,原告支付代理费119000元。
后,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被告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年,经营的商标未在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未按照规定在签订合同之前30天向原告批露被告的相关信息,更换办公地点未进行重大事项告知等,同时被告也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各种服务,存在违约行为,2020年12月16日原告起诉至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119000元。
法院判决及认定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合法约定。原告按约履行了支付代理费的义务,被告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综合被告提供了部分服务,原告实际进行了经营,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等合同履行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4万元。
律师办案心得:
本律师是该案的被告代理人,不论双方签订合同名称为“代理”、“合作”等称呼,这种案件一般都是被认定为特许经营,通过这个判决,告诉一些准备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如果想做好特许经营加盟,必须要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条件,要有自己的注册商标,要进行商务部的特许经营备案,具备两店一年,做好信息的批露等强制性的义务,这样法院才会认为特许人具备特许经营的资质,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法院都会支持被特许人解除合同,都会判决特许人退还服务费,即使合同到期,也不例外。本律师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代理的几十起类似案件,即使开过店铺、即使合同到期,鉴于特许人不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均判决返还50%,本案被判决返还了30%,属于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