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殷某与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
2015年6月10日原告因“右下肢疼痛七年,伴间歇性跛行半年”在被告骨科脊柱病区进行治疗,16日在全麻下“滑板椎弓根钉复位指骨内固定术(L5-S1)、腰椎间盘突出摘除术(L5-S1)、椎管扩大减压术(L5-S1)、神经根管扩大成形术、脊柱和神经根粘连松解术、脊柱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L5-S1)。”手术后原告左下肢随即出现严重的疼痛、小腿以下1/4及左足出现麻木,左下肢踝背伸、踇背伸、趾背伸肌力严重丧失,左踝外翻肌力也严重减退。7月14日殷某与江苏省人民医院共同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9级,原因力为次要因素。后殷某通过同学找到本律师,在分析了殷某的病情,走访了相关专家后,认为南京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明显偏低。但是在诉讼阶段阶段,本律师提出重新鉴定,江苏省人民医院坚决不同意,因该次医学会鉴定是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对结果应当认可,除非有明显的不足之处,最后说服了主办法官同意我们重新鉴定,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其结论为伤残等级8级,原因力为同等责任。在鉴定上极大的为殷某争取了利益,最终以调解的方式为殷某争取了自己调解数额的双倍赔偿,殷某也对本律师的工作给予了极大的肯定。
本案例庆幸的是殷某能够及时找到本律师,帮助其成功申请重新鉴定,从而得以推翻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一起成功的案例。
本律师再次建议当事人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出现医疗纠纷时,不要盲目的与医方进行调解,进行鉴定,首先应当听取专业的律师意见;再制定诉讼策略。以免耽误时间还错失机会。
周长民双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