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圆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诉讼可以主张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者:李智圆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3日|分类:人身损害 |363人看过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离婚。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在主张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并要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夫妻一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无过错的另一方要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考虑该情形.对无过错的一方予以适当照顾。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