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会见到很多用人单位给职工出具内容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大概内容为:“公司决定从某年某月某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于某年某月某日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这种没有裂解雇理由的解雇书其实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为形成权,以通知到达对方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单方解除的合法性,如不能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即使在仲裁阶段或法院诉讼阶段补充了单方解除的理由,但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在前,用人单位当时未告知解除事由,事后补充解除事由,不能产生溯及既往的效果。故应当认定用人单位在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告知劳动者解除事由,应当视为无理由单方解除,该解除决定的作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