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样的安排,一方面是因为不少单位招录时需要提供离职证明,以证实应聘者的工作经历。有了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就可以避免劳动者向单位索取时无法可依的囧境。另一方面这种立法模式,也更加鼓励新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核实以往的工作经历,鼓励在用工双方之间建立诚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对不出具离职证明的处罚措施:“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于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你有两种选择:一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主要是劳动监察部门;二是当未来到新单位报到时因为没有离职证明造成无法报到等后果产生损失时,你可以要求原来的单位给予赔偿。
实践中劳动者突然不辞而别的情形屡屡发生实际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对工作的不尊重,有损劳动者自身职业素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立法者用法律条款提出,劳动者辞职需要给予单位三十天的准备期。虽然不提前三十辞职,很少有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但作为职场中人,这种职业素养未来需要注意。
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属性非常强的法律关系。双方对于法律的认识不足,就会导致双方矛盾的产生。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环境,不仅仅是一方的责任,而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