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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车辆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有效吗?

发布者:李智圆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1日|分类:交通事故 |1122人看过

物权法实施前,以车辆抵押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是不生效的,《物权法》将抵押权设定和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区分开,确立了与之前《担保法》不同的原则,《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表明,原则上抵押自成立时即生效,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 以本法第百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80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财产一并抵押。根据上述规定,以车辆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没有经过抵押物登记的仅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非抵押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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