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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因挂靠等原因而无效,挂靠管理费应否支付?

发布者:李智圆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1080人看过

  1. 一般认为,如果被挂靠公司实际实施了工程施工管理,则应支付其要求支付挂靠管理费的施救,如果没有实际实施施工管理,则其无权要求。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施工合同因挂靠等原因致无效,不应支持支付挂靠管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该条司法解释通过对“非法转包”等无效行为取得的“非法所得”规定“可以”进行收缴,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时制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民事违法行为是否惩罚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而定,不能因为适用惩罚措施而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此时的管理费应当视情况归还给实际施工人或者依法收缴:1、若工程已实际竣工验收,实际施工人获得的工程价款明显偏低,则管理费应酌定返还给实际施工人;2、若工程已实际竣工验收,且实际施工人已获得合理的利润,管理费则应当依法收缴。合同无效时多数情况下合同双方均存在过错,双方约定的管理费也就不属于应当据实结算的工程款,如何分配该笔费用应当以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为基础、以公平信用为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于已经支付的管理费按照上述原则或收缴或返还给实际施工人,对于尚未支付的管理费,因该管理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挂靠单位要求支付的诉求是不应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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